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征集狀態: 已截止 開始日期: 2022-06-05 結束日期: 2022-07-05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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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實施,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2年7月5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件:739558198@qq.com 。

2.郵遞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宿蒙路宿州市城市管理局407室

3.在線留言:通過宿州市人民政府網站調查征集欄目在線提交。

聯系人:王猛      電話:0557-3937816

附件:1.《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x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工業固體廢物等固體廢棄物按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檢查考核、經驗推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到職能部門考核;負責公共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調度、督促;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工作計劃、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等;協調各成員單位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督查、總結、推廣經驗;做好與市直相關部門的對接工作;確定收運企業,對分類后的垃圾統一運輸;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納入相關規劃,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利用設施的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財政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內容、標準納入物業管理等有關服務合同范本。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導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餐飲行業開展節約活動。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工作,加強對在校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全市集貿市場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個人和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縣(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村(居)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各職能部門嚴格保障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實施。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建立明確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全鏈條閉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還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相關設施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區)發改、自規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公示、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設備應采取密閉、防臭、防滲等環保污染控制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第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利用的材料,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注,并按規定進行回收。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設置:

(一)集中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農產品市場等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區、農村居民點、非集中供餐單位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設置收集容器;

(三)廣場、道路等開放型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十二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其他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苫厥瘴锖陀泻鴳敹ㄆ诙c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和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市、縣(區)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及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建議采用直收直運模式,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每月向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產能狀況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進入宿州市廚余垃圾協同處置項目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建立全流程信息監管系統、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年度綜合考核。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優秀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市、縣(區)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工作。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本級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部門報告,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按要求逐級上報,同時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使用的運輸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或者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等。主要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過期藥品,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電池(普通堿性電池除外)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廚余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及剩飯剩菜等,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六)大件垃圾,是指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

(七)綠化垃圾,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

(八)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九)農村地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市化管理區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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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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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城管局對《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截止至2022年7月5日,未收到相關意見反饋。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