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征集狀態: 已截止 開始日期: 2022-08-04 結束日期: 2022-08-19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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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工作安排,現將《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2年8月19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件:szrdfgw@163.com。

2.郵遞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銀河一路市政務中心C座309室

3.在線留言:通過宿州市人民政府網站調查征集欄目在線提交。

聯系人:朱郭銳   聯系電話:0557-3056061。


附件:1.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宿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總體原則】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設保障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第四條  【職責分工】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法治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優惠政策制定程序】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職責權限內制定優惠政策,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專家論證、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本條例所稱優惠政策,是指在產業促進、財政獎勵、補貼,以及其他有關要素保障等方面對市場主體給予鼓勵和扶持的公共政策、措施。

第六條 【優惠政策制定具體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布局需求、市場主體關切等實際,科學合理制定有利于市場主體生存發展壯大、有利于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改善就業等民生的優惠政策。

制定優惠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優惠政策應當明確優惠政策的兌現條件、程序和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

制定優惠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有關稅收減免、土地出讓金返還等禁止性規定。

第七條 【優惠政策兌現及調整】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政務信息公開等平臺,梳理、集中公布本單位現行有效的優惠政策、兌現責任單位及兌現事項辦理指南。

優惠政策兌現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市場主體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優惠政策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優惠政策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相關事項需要調整或者取消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取消。

第八條  【優惠政策免申即享】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優惠政策兌現免于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優惠政策“免申即享”;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第九條  【合同訂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與市場主體訂立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權利義務設定的均衡性、違約責任的對等性等進行審查后,方可簽訂。

合同內容涉及優惠政策的,應當符合本單位及上級機關有關規定;確需新設定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合同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確定有關部門、機構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分析研判,有關部門、機構發現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有關規劃已經或者即將調整、合同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預警,由其所在單位依法采取合同變更、解除等措施。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動等為由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探索建立合同糾紛專家評判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與市場主體發生合同糾紛,經有關專家論證認為法律事實清楚、法律責任明晰的,鼓勵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與市場主體通過調解快速解決糾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通過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監管總體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銜接落實對應領域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嚴格依照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產品標準開展監管。

支持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在線監管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非現場監管。

第十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縣(區)人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并依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綜合查一次】按照省規定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

第十六條  【包容審慎監管】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應當留足發展空間,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十七條  【首違免罰】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監管領域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以按照規定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指導等方式執法。

第十八條  【法律服務】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建立全面覆蓋、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網。

第十九條  【免責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理:

(一)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決策和實施未違反規定程序;

(三)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四)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五)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市政府辦公室起草了《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近年來,我市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但還存在著履約踐諾、回應訴求、要素保障不到位等短板和弱項,需要通過法治手段推動解決。今年,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各市要“力爭盡快實現全省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全覆蓋”的明確要求,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3月,市政府辦公室參加了市人大相關機構組織的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調研活動?!妒腥舜蟪N瘯?/span>2022年度立法計劃》經市委批準后,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共同成立了法規起草工作領導小組,雙方分管負責同志擔任“雙組長”。在“雙組長”的指導下,市政府辦公室積極開展收集立法資料、梳理企業家訴求、選聘專家團隊、組織起草等工作,于8月初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初稿》。經廣泛征求各縣區、市直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現《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思路和依據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過程主要把握以下立法思路:

一是堅持小快靈立法。中央及省、市委三級人大工作會議提出,“要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作用”,開展“小快靈”立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政府規章《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已就保護市場主體、優化市場環境和政務服務等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和全國全省統一的要求,且發揮司法機關職能作用不在設區的市立法權限范圍內。因此,緊扣履約踐諾、執法監管、法律服務等法治保障環境的小切口開展立法,符合中央精神、切合我市實際。

二是聚焦源頭治理?!栋不帐〈蛟煲涣鞣ㄖ位癄I商環境行動方案》作出了“建立簽訂合同協議、作出行政承諾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的重要部署。在立法中落實“全生命周期監管機制”,對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兌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作出針對性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涉企糾紛、防止新增拖欠,保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是回應企業關切。堅持用戶思維,是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和本次立法堅持的重要理念。經調研座談、梳理企業家訴求,企業界關于法治方面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府履約踐諾、部門規范高效監管、公平公正執法等方面。依照上位法規定,按照“說到做到、服務周到,無事不擾、有難出手”的原則,針對企業訴求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立法有特色、真管用。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并參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行的意見》(皖發〔20228號)等中央及省委相關文件要求。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設章節,共二十一條。

(一)總則性內容(第一條至第四條)

主要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原則和職責分工。

(二)優惠政策制定和兌現(第五條至第八條)

一是明確優惠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具體要求,包括充分聽取、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明確兌現條件、程序和時限,不得違反國家、省有關稅收減免和土地出讓金返還等禁止性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二是規范優惠政策的兌現及調整,明確兌現責任單位根據市場主體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優惠政策內容(第七條)。

三是規定優惠政策“免申即享”,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優惠政策兌現免于申報的工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免申即享”;確需提出申請的,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一是規范合同訂立程序。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與市場主體訂立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權利義務設定的均衡性、違約責任的對等性等進行審查后,方可簽訂(第九條)。

二是建立合同履約監管機制。規定有關部門、機構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分析研判,發現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有關規劃已經或者即將調整、合同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預警,由其所在單位依法采取合同變更、解除等措施(第十條)。

三是強化合同履行。針對“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規定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動等為由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第十一條)。

四是建立合同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特別是規定探索建立合同糾紛專家評判機制,對政府與市場主體發生合同糾紛,經有關專家論證認為法律事實清楚、法律責任明晰的,鼓勵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與市場主體通過調解快速解決糾紛(第十二條)。

(四)部門監管要求(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一是監管總體要求。規定部門應當銜接落實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嚴格依照相關標準監管,并支持開展非現場監管(第十三條)。

二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并依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第十二條)。

三是綜合查一次。除法律等另有規定外,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第十三條)。

四是包容審慎監管。除法律等禁止或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留足發展空間,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第十四條)。

(五)首違免罰(第十五條)

規定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公布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監管領域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以按照規定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指導等方式執法。

(六)免責機制(第十九條)

建立容錯免責機制,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未違反法律法規、未違反決策程序、未造成重大損失和負面影響、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五項條件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符合五項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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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意見

    征集小結(結果反饋) 反饋時間:2022-08-22

    2022年8月4日至19日,《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市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收到意見4條,具體如下:1.第六條第一款最后一小句建議改為:有利于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優惠政策;2.第七條第一款第一小句中建議:將“政務信息公開”中的政務2字刪掉或者改成政府;3.第九條:“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建議改為應當經本單位法制(規)機構;4.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人民政府中多了人民2字,建議刪除。

    經《宿州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條例》起草小組研究,決定予以吸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