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國家、省、市關于社會救助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工作,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管理水平,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職責,不斷增強困難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認定辦法。
(二)文件出臺的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4.《安徽省民政廳關于建立最低保障對象綜合認定標準的指導意見》
二、文件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扎實推進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貫徹落實,不斷完善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結合、相適應的綜合認定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能夠及時精準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精準保障”“應保盡?!?。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1.起草初稿
為進一步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高效精準實施,市民政局于2月初完成《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的起草工作。
2. 征求意見
2021年2月22日至25日,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體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醫保局、市統計局等12家單位的意見建議對部分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
3. 合法性審查和會議審議通過
市民政局政策法規科對《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召開專題會議,審議通過。
4. 正式印發
3月10日,經局領導簽批后正式印發《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
四、工作目標
不斷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保家庭困難狀況評估指標體系,精準確定低保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五、主要任務
六、創新舉措
(一)明確多項資金可不計入家庭收入。在申請低保時,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補貼,以及必要的就業成本,不計入家庭收入;原住房被征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3年內不計。
(二)對低保對象首次就業收入豁免標準進行明確。低保對象首次就業,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作為就業成本豁免。
(三)不再以是否擁有機動車對低保對象“一刀切”。以往凡擁有機動車的申請低保家庭,均不準納入低保。新規定出臺后,若申請低保家庭擁有一輛價格在5萬元以下的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其他方面均符合低保有關要求,可以獲得低保。
七、保障措施
市、縣區民政、財政部門各司其職,統籌做好認定辦法政策文件制定,政策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相關業務辦理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完成。
八、下步工作計劃
根據《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督促各縣、區根據任務分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加大督導力度,每月督導一次,現場調度、指導工作推進。
解讀單位: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解讀人:王蚌
聯系方式:325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