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實施細則等文件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2-04-19 09:45 編輯:市信息公開002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小微企業

擔保費補貼實施細則等文件的通知

 宿政秘〔20221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實施細則》《宿州市政銀擔企常態化對接工作機制》《宿州市金融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發展評價激勵辦法》已經20224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418 

 


宿州市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市場主體提質擴量增效的意見》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確保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的實施意見》要求,為做好六保六穩工作,鼓勵引導銀行和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鄉村振興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擔保成本,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補貼原則。小微企業貸款擔保費補貼,按照市場主導、政府扶持、定向補貼的原則組織實施,支持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

第三條 資金來源。小微企業貸款擔保費補貼資金,由本級財政安排,納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部門預算,擔保費補貼期限暫定為4年,年度補貼資金總量控制500萬元。

第四條 補貼范圍。202211日后,宿州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擔保公司)對宿州市的小微企業、三農主體提供的貸款擔保項目,列入補貼范圍。

第五條 補貼條件及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對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小微企業、三農擔保業務給予適當保費補貼。(根據省市相關政策適時調整)

2沒有享受其他同等擔保費補貼。

(二)補貼標準。

市擔保公司對符合擔保費補貼條件的小微企業、“三農”擔保貸款費率按市擔保公司原執行擔保費費率從2022年開始首年降低貸款金額年化0.4%、次年降低貸款金額年化0.2%、第三年降低貸款金額年化0.2%、第四年降低貸款金額年化0.2%執行,由同級財政給予市擔保公司每年相對應費率降低部分擔保費補貼。

第六條 補貼申報。

(一)市擔保公司匯總借款主體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擔保費發票和放款通知書(擔保確認函),填報《宿州市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臺賬》,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申請報告。

(二)市擔保公司于每年220日前,將擔保費補貼申請材料報送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市擔保公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補貼核定與撥付。

(一)擔保費補貼列入年度預算,每年核定撥付一次,年度總量控制,年滾動安排,用完即止。

(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呈報市政府批準后在年度部門預算內安排撥付,撥付補貼資金給市擔保公司。

第八條 監督與管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對補貼資金使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配合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管、績效考核和風險評估工作。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各縣區、園區根據實際出臺本地區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細則。本實施細則執行期間,上級政策有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11日起執行,有效期4。

 


宿州市政銀擔企常態化對接工作機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一改兩為五做到會議精神,推深做實宿事速辦,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暢通重點項目、優質企業融資信息,實現政銀擔企共贏,特制定本機制。

一、工作目標

按照政府搭臺、銀企協作、信息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完善線下對接制度,推廣線上對接平臺,建立月對接、季分析、半年路演、年度座談、線上實時的常態化政銀擔企對接工作機制,增進銀企溝通和互信,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為全市項目建設、民營經濟及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政銀擔企月專題對接機制。

每月下旬(20日前后)按照形式多樣、分層推進、精準對接的原則,圍繞我市主導產業、重大項目和企業的融資需求,結合金融機構的不同特色,分層次、分行業、分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專題政銀擔企對接活動。

1邀請省級機構宿州行。圍繞一城兩區三基地5+5+N產業格局,每月由專題對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牽頭邀請省級金融機構赴宿州參加對接活動,推介我市重點項目和重點產業,爭取更多的信貸投放和審批權限等政策傾斜,與省級金融機構開展務實有效的戰略合作。

2.開展重點領域專題對接。圍繞重大項目、先進制造業、鄉村振興、城市更新、商貿流通、外資外貿、科技創新、文化旅游等行業和領域項目不同特點,開展分行業、分領域的專題對接活動。在宿州數字金融服務平臺上開設鄉村振興、科技金融、綠色金融等專窗,加大重點領域銀企對接。

3.推動縣區、園區專場對接。推動各縣區、園區著眼本地的優勢產業、產業集聚區、專業園區,開展專場對接活動。組織市級金融機構和宿州數字金融服務平臺赴縣區、園區對接,推介適合縣域的金融特色產品和金融服務。

4.開展創新產品和政策推介。針對金融機構信貸業務新產品、新流程、新政策,推動金融機構舉辦業務培訓、產品展示、政策宣講等對接活動。

(二)建立季度金融形勢分析機制。

每季度結束后第1個月下旬(20日前后)召開,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市直有關單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駐宿銀行業金融機構參加,研究國家產業政策、貨幣信貸政策對企業融資影響并提出對策,分析全市金融運行情況;總結銀擔投企對接活動、千名行長進萬企等活動開展和落實情況;每季度組織縣區、園區摸排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推送給銀行、擔保公司、投資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對接,跟蹤對接落實情況;通報全市重點項目、主導產業及重點企業發展情況和資金缺口情況,引導調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三)建立半年產融對接會機制。

圍繞家居建材、高質量發展、裝備制造、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等選取不同主題,每半年召開一次大型產融對接活動。邀請省級銀行、投資基金公司、保險、證券、擔保等金融機構,以及國內知名投資機構、交易所等參加。采取項目觀摩、企業路演、現場對接、主題論壇等不同形式,交流分析當前經濟形勢和資本市場趨勢,推動企業股權融資和上市。

(四)建立年度座談交流機制。

每年度結束后第1個月下旬(20日前后),召開金融機構座談會、上市企業座談會,市政府聽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意見建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組織市直有關單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投資基金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上市或上市后備企業參加。

(五)建立線上24小時對接機制。

依托宿州數字金融服務平臺建立線上24小時對接機制。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區、園區組織企業注冊、登錄并填報融資需求信息;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金融機構進駐平臺,實現實時線上對接。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政銀擔企對接工作專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協調,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基金辦)、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科技局、農業農村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銀保監分局、各投資基金公司等相關單位為專班成員單位。各縣區、園區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市直有關單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形成通訊錄,便于企業溝通對接。

(二)明確部門分工。

1.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政銀擔企對接工作,組織召集相關會議,組織各類型銀企對接活動,協調服務省、市各類金融機構,加強與域外金融機構對接,統籌推進全市政銀擔企對接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全市重點項目情況,提供有融資需求的重大項目基本情況。

3.市財政局(基金辦):匯總基金運行情況,組織基金支持重大項目、優質企業等,發揮基金引導示范作用。

4. 經濟和信息化局:匯總全市工業經濟運行情況,提供培育重點工業企業、專精特新類企業等融資需求情況。

5.市商務局:匯總商貿流通、外資外貿企業運行情況,提供全市商貿流通、外資外貿企業融資需求情況。

6.市科技局:匯總科技企業運行情況,提供全市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需求情況。

7.市農業農村局:匯總農業經濟運行情況、鄉村振興發展情況,提供各類型農業主體的融資需求情況。

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匯總建筑業發展情況,提供全市建筑工程企業、房地產企業、保障房及棚改項目融資需求情況。

9.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靈活適度執行好穩健的貨幣政策,用足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等各項貨幣政策工具,引導、撬動銀行機構持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

10.宿州銀保監分局:提供政策指導和支持,推動政銀擔企高效合作,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和政策推介。

11.市投資促進中心:匯總招商引資項目情況,提供招商引資項目融資需求情況。

12.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匯報本單位擔保運行、風險補償、追償挽損、重點支持領域、擔保政策及產品、與金融機構合作、風險防控及處置等情況,為企業融資需求提供擔保增信。

13.投資基金公司:對投資項目盡職調查,給予投資支持,重點以股權形式支持企業發展。

14.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匯報本單位金融運營情況、資金投放方向、重點支持領域、融資項目對接情況及風險狀況。

(三)強化跟蹤落實。

建立工作臺賬,加強跟蹤統計,落實具體承辦人,明確時間節點,確保按時落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銀保監分局組成督導組,定期對各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通報、督導、檢查。

(四)持續完善提升。

定期對政銀擔企對接工作機制總結分析,聽取各金融機構、企業和相關部門意見,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持續完善服務機制,實現對接的精準性、實效性。

 

 

宿州市金融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發展

評價激勵辦法

 

根據省、市相關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為充分調動金融支持我市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和金融業良性互動、健康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對象

駐宿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擔保、小貸、典當等地方金融組織;金融監督管理單位。

二、評價內容

2022年度金融工作完成情況,實行百分制,同時設立加分指標和一票否決事項。

三、評價標準

(一)銀行機構

主要評價貸款新增額、存貸款增速、支農支小、稅收貢獻等情況,確保完成省下達430億元信貸任務,力爭完成460億元。

1商業銀行

1)增量(70分)

貸款情況(52分)

新增貸款(50分),按目標任務完成率計分。

貸款余額增速(2分),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存貸款情況(18分)

存貸款增速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新增存貸比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余額存貸比(貸款余額/存款余額)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2)擴面(10分)

企業貸款首貸戶(3分)

企業貸款首貸戶戶數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3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貸款首貸戶指未在任何銀行業金融機構貸過款,在人民銀行征集系統中無信貸記錄的企業。

貸款獲得率(7分)

企業貸款獲得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獲得貸款小微企業同比增長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3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貸款獲得率=當年發放貸款客戶數/當年申請貸款客戶數×100%,當年申請貸款客戶數(含個體工商戶)為當年正式進行銀行貸款申請流程的客戶數。

3)提質(10分)

信用貸款(1分)

信用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信用貸款范圍不包括扶貧小額信貸。

中小微企業貸款(1分)

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省市重點項目貸款(1分)

省市重點項目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涉農貸款(1分)

涉農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制造業貸款(1分)

制造業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綠色貸款(1分)

綠色貸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稅融通業務(2分)

稅融通產品服務企業數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無還本續貸業務(2分)

無還本續貸累放額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4)降本(10分)

當年累計發放貸款平均利率較去年累計發放貸款利率降幅最大的機構得5分,其他機構得分=5×(本機構貸款利率降幅/被評價機構中的貸款利率最大降幅)。

單戶授信3000萬元(含)以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從低到高進行排名,排名在本系統內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5分,其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3分,在全市利率排名中最后1名得1分。

2政策性銀行單獨評價

對國開行安徽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宿州分行分別根據各行對我市年度貸款增量、貸款增長率與各行前三年貸款增量、貸款增長率的平均水平確定評價結果。

3加分指標(20分)

1)銀企招商(3分)

各金融機構發揮行業優勢開展銀企招商引進轉型項目落地我市的,最多加3分(根據該項考核細則結果確定)。

2)落實工作部署情況(13分)

年度新型政銀擔業務發放額較高的前三名加2分。

宿州數字金融服務平臺使用好的、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新增成交額多的,前三名加1分。

當年為在宿企業承銷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的銀行機構,并存在我市的,每承銷5000萬元,加1分,最多加3分。

對年度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的銀行機構,本年發放額每達到2000萬元加1分,最多加2分。

對年度開展黨建引領信用村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最多加2分(根據該項考核細則結果確定)。

綠色金融、鄉村振興和科創金融三項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綜合評價前三名的銀行機構,加1分。

每單獨設立1個分支機構或網點并營業的,加1分。

年度科技貸款業務發放額較高的前三名加1分。

3)金融創新(2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做法或經驗獲得市級以上肯定或推廣的,加2分。

(4)企業滿意度(2分)

隨機抽查企業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辦行”制度落實情況滿意度,前三名加2分。

4一票否決

當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風險事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一票否決;企業正常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單方面以評估減值、追加更換擔保人等理由抽貸、壓貸、停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致使企業經營困難的,經金融監管部門調查屬實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融資擔保機構

融資擔保機構不分所有制及隸屬關系均納入評價范圍。

評價內容主要為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新型政銀擔合作、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扶持、代償追償情況、依法合規、金融創新等情況。評價實行百分制,并設立加減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1年末在保余額平均放大倍數情況(20分)。當年末融資性擔保在保余額平均放大倍數達到5倍的,得15分;每增(減)0.1倍加(減)0.3分,最多加(減)5分。

2新型政銀擔合作情況(30分)。按目標完成率計分,完成年度目標得30分。

3代償追償情況(30分),評價轄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追償率,按功效系數法計分。

4年末小微企業和三農在保戶數情況(20分)。市級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戶數比重達到70%,縣區、園區達到90%,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5加減分項。

1)金融創新情況。積極開展擔保產品和業務創新、成效顯著的,視情加分,最多加10分。

2)違規經營事項。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中發現違規經營事項的,每項減3分,整改不到位的,每項減5分。

3)宿州數字金融服務平臺使用好的前3名分別加5、4、3分,未有效利用的扣3分。

4)受各級政府、省級擔保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表彰的,最多加3分。

(三)小額貸款公司

評價內容主要為年資金周轉率、貸款投向、貸款分散、注冊資本規模、金融創新等情況。評價實行百分制,并設立加減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1年資金周轉率情況(40分)。(當年累計發放貸款/注冊資本)×100%達到200%的,得30分;每增(減)10%加(減)1分,最多加(減)10分。

2貸款投向情況(20分)。(當年累計向小微企業、個體戶和農戶發放貸款之和/當年累計發放貸款總額)×100%,等于年度全市平均數的,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3貸款分散情況(20分)。(當年平均每筆貸款發放額/凈資產)×100%低于1%(含)的,得20分;每增0.1個百分點減0.5分,最多減20分。

4注冊資本規模(20分)。按功效系數法計分。

5加減分項。

1)開展創新情況。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成果顯著的,視情加分,最多加10分。

2)違規經營事項。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中發現違規經營事項的,每項減3分,整改不到位的,每項減5分。

(四)其他地方金融機構

評價對象為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機構;評價內容主要為當年的融資余額增幅、稅收增幅等情況。評價實行百分制,標準及分值如下:

1融資余額及增幅情況(50分)。余額占20分,增幅30分,按功效系數法計分。

2稅收及增幅情況(50分)。余額占20分,增幅30分,按功效系數法計分。

(五)證券機構

評價內容主要為當年證券機構年度客戶交易額、年末交易開戶數量、稅收貢獻等方面,標準及分值如下:

1對證券機構年度客戶交易額和增加額分別排名,第1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權匯總。

2對證券機構年末交易開戶數量和增加額排名,第1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40%、60%加權匯總。

3對證券機構稅收貢獻額排名,第1100分,依次遞減5分。

4上述3項得分,按35%、35%、3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總分(評價實行百分制)。

(六)保險機構

評價內容主要為原保費收入、原保費增速、保費收入占全市市場份額及在同行業間排序、保費留存我市等情況。評價實行百分制,標準及分值如下:

1當年原保費收入情況(20分)。達到上年原保費總額的,得15分;與上一年相比增(減)的,適當加(減)分,最多加(減)5分。

2當年原保費增速情況(20分)。按功效系數法計分。

3當年賠付金額情況(20分)。達到上年賠付金額的,得15分;與上一年相比增(減)的,適當加(減)分,最多加(減)5分。

4當年保費收入占全市市場份額及在同行業間排序情況(20分)。達到上一年末市場份額比重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超過或達到上一年排序的,得5分,每降1位減1分,最多減5分。

5重要時間節點(每季度28日至次月2日)保費留存我市情況(20分)。重要時間節點保費留存我市最多的,得20分。每低一個位次,減2分,最多減20分。

6加分項。

1)對宿州市本級稅收貢獻數額在行業內位居前10名且不少于200萬元的,或新增稅收貢獻數額較大的,最多加10分。

2)積極開展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的,最多加10分。

(七)金融監督管理單位

1全市金融業運行平穩,新增貸款、增量存貸比、貸款增速、直接融資、上市掛牌、擔保、保險等主要指標在全省處于先進位次或晉升位次的。

2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協調、監管作用突出,積極組織參加市委、市政府開展的各項活動。

(八)一票否決項

對不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相關金融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積極配合我市工作的機構單位,視情減分。對國家、省、市等督查評價及評優工作造成負面、不利影響的機構單位,取消其當年評獎資格。

四、評比結果運用

(一)評比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邀請人民銀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銀保監分局組織實施。

(二)評比結果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審定。

(三)按評價得分情況,對綜合得分前五名的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表彰。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機構根據根據其工作業績進行專項表彰。

對綜合得分前三名保險業金融機構(壽險3家,財險3家),予以表彰。

對綜合得分前三名融資性擔保公司予以表彰。

對綜合得分第一名的小額貸款公司和綜合得分第一名的其他地方金融機構予以表彰。

對綜合得分前一名證券機構予以表彰。

對金融監督管理單位根據其工作業績進行專項表彰。

(四)市政府對評價結果予以通報,并抄送金融機構總部或省分支機構。

(五)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優先開立財政性對公存款賬戶和存放財政性資金等激勵措施。

五、其它事項

(一)當年新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當年不納入評價范圍。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關于印發宿州市縣區(園區)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評價金融工作考核辦法等兩個考核辦法及2017年全市融資規模預期目標的通知》(宿政辦秘〔201763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市金融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注:功效系數法:得分={〔(N-最低)/(最高-最低)〕×0.4+0.6×滿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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